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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劣质公共品造成的损害担责?

2024-03-29 14:18:15    发布者: 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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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合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望江路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事故情况的通报》称:1月3日下午开始,合肥市普降大雪。4日,望江路陆续有16处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截至当晚20:00,共造成28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2人伤势较重,经救治无生命危险,其他人员伤势较轻。

  经查询中国采招网得知:坍塌站台所涉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大众路、八公山路、和平路、望江路公交站亭工程,共一个标段,项目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概算1500万元,项目概况:大众路站亭12座、八公山路站亭2座、和平路站亭8座、望江路岛式站亭30座、路侧式站亭12座,主要建设内容为钢结构站亭、排管、电源线路等。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当年5月6日,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11.58万余元中标。当年7月18日,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为监理中签单位,监理预算金额21.62万元。据此测算,望江路每座站亭建设费用超过11万元,监理费用5000元。

  公交站亭属于公共品,即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公共品通常只会给人类带来益处,像本案中的公交站亭被大雪压垮而闹出人命,极为罕见,当地政府部门很有可能向社会提供了劣质产品。

  合肥一场大雪,肯定不是全下到望江路上,但倒塌的站亭却是望江路上的这一批。用神探狄仁杰的话说:“世间真正的巧合是很少的,往往看似巧合的事情,内中都有着必然的关联。”同一批的站亭相继倒塌,我们不能认为是巧合,而应怀疑产品的质量。

  这是来自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规定,此外,2007年实行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SG528—1钢雨棚(一)》规定:雨棚雪荷载基本雪压为0.4kN/㎡(雨棚自重除外)。这里假定涉案雨棚的坡度≤25°,积雪分布系数取值为1.0。国标雪荷载值意味着雨棚顶部均匀承受40kg/㎡,相当于40㎜降水量的降雪。

  3.合肥当日的降水量不到40毫米。据中新网1月4日报道:安徽合肥迎2018首场暴雪,城区积雪接近20cm厚。从新闻报道中的图片中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合肥的雪量还没达到没膝的程度。一般雪的密度为50—100kg/m³,由此算来,当日合肥城区暴雪的降水量应该在20㎜左右,这个降雪量的雪荷载仅相当于国标的一半,也即0.2kN/㎡左右。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推断,公交站亭倒塌的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那么,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设计企业、验收单位、运营单位等都有可能承担相关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目前,已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也几乎能肯定。 本案中,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建筑设计企业,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建筑设计企业,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监理单位,如果该工程存在转包的话,实际承包人也是建筑设计企业。

  《建筑法》第72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公司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73条:“建筑规划设计单位不按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做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实施工程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侵犯权利的行为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公交站亭的提供者,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批站亭已经转移给公交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管理,那么,管理人也应该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