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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住所阳台自行建立的雨棚已按要求完结了整改仍被撤除

2023-11-25 10:55:54    发布者: 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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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傅某某建立该雨棚前,未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分同意,区城管局责令限其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改正。收到前述告诉书后,傅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自行整改结束,将雨棚的立柱改为斜柱。同年10月24日,x办事处与区城管局撤除了上述雨棚。2019年6月17日法院经审理以为,傅某某所建立的住所阳台雨棚在被责令改正后进行了自行整改,故区城管局施行撤除行为属现实不清、根据不足。

  未经同意建立住所阳台雨棚,已按要求完结整改仍被撤除,引发行政诉讼。本文经过一司法裁判事例对此加以阐明 。材料来源于“傅某某与x市x区城市管理归纳执法局、x市x区x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判定书(2019)x1802行初13号”。

  2018年9月18日,x办事处城管中队人员与区城管局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市区某某小区x幢x室正在建立住所阳台雨棚,该雨棚为傅某某一切。傅某某建立该雨棚前,未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分同意。2018年9月21日,区城管局作出x宣区城管(规划)行执改字[2018]104030号《责令改正告诉书》并向傅某某送达,确定傅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则,责令其:1、立马中止上述行为;2、限其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改正。收到前述告诉书后,傅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自行整改结束,将雨棚的立柱改为斜柱。同年10月24日,x办事处与区城管局撤除了上述雨棚。傅某某以为区城管局和x办事处撤除其雨棚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傅某某所建立的住所阳台雨棚在被责令改正后进行了自行整改,故区城管局施行撤除行为属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一起,根据在案根据,可以证明x办事处一起施行了撤除行为,故傅某某将x办事处列为本案一起被告,契合法令规则。2019年6月17日法院判定,承认被告x市x区城市管理归纳执法局、x市x区x办事处联合撤除原告傅某某一切的坐落x市区某某小区x幢x室雨棚的行为违法。

  (一)原告诉求:(1)两被告没有告诉原告;(2)未当场奉告当事人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助途径;(3)原告按办事处要求进行整改后,是否为违法建造没有得到有确定权的规划部分确定,被告直接采纳强制办法进行撤除;(4)被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5)未制造现场笔录。上述行为显着与行政强制行为法定程序不符,据此,原告恳求依法承认两被告撤除原告一切的坐落某某小区19幢402室雨棚的行为违法。

  (二)辩论定见:该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坐落x市某某小区x幢x室正在建立建立住所阳台雨棚,该雨棚为原告一切。2018年9月21日,该局依法作出x区城管(规划)行执改字[2018]104030号《责令改正告诉书》,责令原告:1、立马中止上述行为;2、限其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改正上述行为。因原告回绝签收《责令改正告诉书》,该局在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同年10月24日,因原告没有在规则的时间内自行整改,故该局联合x办事处等部分依法对违建雨棚采纳必定的办法,恢复原状。

  (三)法院以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则“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区城管局以为傅某某未实行该局要求其自行改正的行政决议,于2018年10月24日施行案涉撤除的行为契合上述规则的景象,故该撤除行为归于行政强制执行。

  【参考材料】1.行政诉讼:无行政处分根据迳行施行房子撤除,违背法令和法规的规则。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准则确定被拆迁人丢失。3.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泊车奉告单,归纳执法局无管辖权。4.征收拆迁:撤除养殖场的处分权应归环保部分而并不归于街道办事处。